行业标准
石家庄雷源科技有限公司 > 行业标准 > 正文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表6.2.4
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眩光限制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 I<20 Ⅰ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炽灯 I>500 Ⅱ、Ⅲ 20°


  第6.2.5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

  第6.2.6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第6.2.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6.2.10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

  第6.2.11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6.3.1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 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

  第6.3.2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6.3.3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坐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

  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

  第6.3.5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坐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

  第6.3.6条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

  第6.3.7条 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第四节 接地

  第6.4.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4.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