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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bsp;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8.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8.1.5条 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8.2.1条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第8.2.2条 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第8.2.3条 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节 安全措施

  第8.3.1条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第8.3.2条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第8.3.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条 根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第8.3.6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表1.1
本规范用名词 解        释
电子计算机机房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及第三类辅助房间的总称
主机房 计算机主机、操作控制台和主要外部设备(磁盘机、磁带机、软盘输入机、激光打印机、宽行打印机、绘图机、通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