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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2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4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17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北京307邮政信箱,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1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 条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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