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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 109-2009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5)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5)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防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电气系统及电子系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和施工,既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雷电防护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注:本标准中储气罐均含储气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新闻公报,其随后的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式、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GJ28-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燃气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新型复合燃气。
3.2低压储气罐
工作压强(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3.3高压储气罐
固定容积储气罐。工作压强(表压)大于0.4MPA。领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
3.4调压装置
将较高燃气压强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强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3.5调压站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构)筑物中,承担用压强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高压室的建(构)筑物等。
3.6调压箱(调压柜)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构筑物附近,承担用压强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3.7引入管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为高处)这间的管道。
3.8管道暗埋
管道直接埋设在墻体、地面内。
3.9管道暗封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